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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涵江人徐某从涵江乘大巴车到湖南湘潭打工,车到湘潭境内,却被司机要求在高速路上下车,结果徐某下车后在穿越高速公路时,被飞速行驶的车辆撞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后徐某多次与大巴车经营公司协商医药费赔偿问题,却屡被对方拒绝,无奈之下,他向当地消费维权站投诉,向大巴经营者索赔8万余元。记者昨日对此事进行了解,在维权站和法官的帮助下,徐某最终获赔4.3万元。
让乘客高速路下车称是大巴车惯例
2012年3月,徐某在涵江一车站乘坐大巴车去湖南湘潭打工,车辆到湘潭境内后,本应驶离高速公路才能下车,可是车上的工作人员却要求徐某在高速路上直接下车。当时徐某提出在高速路上下车会有危险,要求大巴车驶出高速路后再下车,可工作人员称车还要向前行驶,按惯例都是让乘客在高速公路上直接下车。
争辩无果后,徐某只得在高速路上下车。随后,徐某为图出高速路口方便,穿越高速公路时,被高速公路上一辆疾速经过的车撞成重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判定双方均有过错
徐某告诉记者,他受伤出院后,多次找到大巴车经营者协商医药费赔偿问题,大巴车经营者总是以消费者穿越高速公路是自己的行为,对方并不存在过错为由,拒绝赔偿。多次协商未果后,近日,徐某向涵江区涵西街道消费维权站投诉,要求经营者赔偿医药费、伤残费、误工费等8万余元。
接诉后,涵西街道维权站调解员立即与挂钩该站的法官、工商12315工作人员取得联系,随后法官和涵江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召集当事人双方共同在街道的法官工作室内进行调解。
法官指出,大巴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安全区域让旅客下车。同时,作为一个具有正常意识的人,徐某在高速公路上下车后,也应沿着高速公路顺行出高速,而不能为一己方便而穿越高速公路,双方对事故的产生均负有过错责任。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大巴经营者赔偿徐某医药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等4.3万元,并当场出具了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