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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路政管理处清查整治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广告设施

发布时间:2015-02-28  来源:许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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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许昌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广告设施管理,改善许昌高速公路通行环境和行车安全,提升城市形象,根据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规定,我机关决定自即日起对全市域内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非法设置、影响行车安全视距的广告设施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二、清查范围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国家重点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50米,其他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30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收费站外侧各100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此次清查范围是许昌辖区高速公路沿线(京港澳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50米,兰南高速、永登高速、郑尧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30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收费站外侧各100米范围内)的广告塔、顶棚广告牌、桥体广告牌、广告路牌等所有广告设施。

  三、整治事项

  1.对经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获准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立交区、服务区和过路天桥区(以下简称“四区”)设置且许可期限尚未届满的广告设施进行登记备案。经审批设置的广告设施,要及时更新和维护,确保其安全、美观。

  2.未经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擅自在“四区”内设置的广告设施,其所有人必须补办报批手续,经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登记备案。

  3.擅自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的广告设施均属于违法构(建)筑物,应当予以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我机关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拆除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四、处理程序

  1.经过审批的广告设施业主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机关提供相关审批许可资料并登记备案。

  2.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违法广告设施,我机关限其所有人在2013年4月30日前自行拆除,按期自动纠正违法行为的,将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3.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既不办理登记也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联系的,视为无主广告设施处置。

  咨询、登记、处理地点:许昌市南环路东万里物流园科技楼一楼大厅(许昌市107国道梨园转盘向东1公里)。

  电话:0374-7388896 2957812

  许昌市路政管理处

  20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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