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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起 河南省将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高速路限80公里

发布时间:2015-02-28  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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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公路低于80公里/时,普通路低于60公里/时,雨雪天低于20公里/时
    拼装、报废车将被强制收缴对驾驶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所有人处8万元至10万元罚款
    昨天,记者从河南省交警总队获悉,《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目前,河南省取得校车资格的车辆有5300余辆;新购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车辆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现有的非专用校车在过渡期内应当逐步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2016年9月1日前,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且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仍可以使用。

  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学生可享校车服务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鼓励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者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专业化和集约化。

  限制校车车速普通道路时速不得超60公里

  校车较其他车辆而言,在安全方面受到的限制更加严格。

  办法规定,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校车标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应当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拼装车、报废车充当校车可处8万元到10万元罚款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并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未依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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