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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行职责 为陕西省公路事业发展保驾护航

发布时间:2015-02-27  来源:西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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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陕西省公路交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全省境内现有8条国家高速公路、8条国道、28条省道。公路总里程已达到16.5万公里,高速公路通达全省80多个县(市、区),实现了所有具备条件的乡镇通油路、建制村通公路,形成了多层级协调发展的公路网络体系,为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随着公路总里程迅速增加,其建设、养护、管理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也日显突出。如资金严重不足,建设土地供需矛盾加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不够规范,超限运输、公路毁损等问题已严重影响了陕西省公路事业的发展,制定一部全面规范陕西省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无疑十分必要。赵正永同志对此项立法工作高度重视,并做了重要批示:陕西省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修建这么多公路,应该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保护管理。
  在上述背景下,省人大财经委依照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会同相关委员会、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扎实有序地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和审议工作,确保了该项法规及时出台。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十章共七十二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条例》根据陕西省实际,特别针对陕南地区山地较多、地形复杂、空间较小的特征,在划定公路建筑区范围时,选择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最小范围。第十三条规定了: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货物集散地、商业网点等,其外缘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二、明确了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经费来源。经费缺乏,是长期制约陕西省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水平的重要因素。为了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条例》不但对公路建设资金可采取的筹集方式予以明确和规范,而且还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收费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基数和增量中相当于路费占原基数比例的部分,应当用于非收费公路的养护管理;依法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应当按照公路养护定额,安排足额资金用于收费公路养护。
  三、明确了公路保护的主要内容。《条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对路产登记、新建改建公路、增设或改选平面交叉道口修建、施工通道使用和修复、桥梁基础保护和重要公路桥梁隧道守护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特别对加强车辆超限管理,减少超限车辆对桥梁公路损毁等方面的工作作了较为详细规定,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公路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陕西省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根据。
  四、对应急服务、收费公路、农村公路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第六章明确了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以及重大交通事故等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对制定预案的内容,应急管理体系的建立,应急保障队伍的组建,应急培训和演练及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等方面都作了规定。第七章对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收费标准、服务区设置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条例》就农村公路的特别规定专设一章,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事业发展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同时对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职责、养护工程费的使用进行了规定。
  作为一部公路管理的综合性地方法规,《陕西省公路条例》的贯彻实施将对依法保障陕西省公路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将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的监督,支持政府依法行政,为陕西省公路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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