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全国 > 正文

山东拟规定:未满12岁未成年人乘车上高速公路禁坐副驾位

发布时间:2015-02-27  来源:大众日报

温馨提示:打开微信 - 点击右上角 + 号 - 添加朋友, 搜索 jiaotongxing 或者 交通出行网,添加关注,即可查询全国各地最新高速公路出行信息!

  5月27日下午,《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修改稿拟规定,危险报警闪光灯、雾灯、尾灯等安全设施损坏或不全的机动车不能在高速路上行驶。而且,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坐在副驾驶位;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4月14日至17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等还组成调研组,赴青岛、枣庄、日照、莱芜等4市进行立法调研。4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了网上立法听证,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修改稿充分吸收有关意见,将其纳入修改。草案修改稿拟规定,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驾驶人和乘车人应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坐在副驾驶位;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此前的修订草案,曾拟赋予交警在高速公路上的拦车权,明确警察在进行“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时,可以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在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关于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的适用条件与上位法不一致,建议修改,根据这一意见,删去了此前修订草案中的相关规定。
    同时,修订草案修改稿结合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的实践和需要,增加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检查站对涉嫌超载、超速、故意遮挡号牌、伪造变造号牌、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检查,过往车辆应当按照引导标志行驶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

(李占江)

 
相关阅读
 
图文信息
最新信息
推荐信息
出行资讯
Copyright © 2012 - 2020 交通出行网 高速公路出行信息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22796号

电脑版 |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