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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四项措施增强法制交通水平

发布时间:2015-02-28  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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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树立法治交通思维。自觉将法治信仰作为交通运输管理干部基本要求,对法规文件、工程合同、信访回复等200多个涉法事项,都进行合法性审查;增强程序意识,完善并进一步健全决策机制、规范文件的制定程序,强化备案审查,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同时加强监督。
    二是着力推进依法行政。出台了如《交通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违规企业退出机制》等规范性文件15个,解决了同行业、同系统内执法盲区和“空挡”问题;着力推进依法行政。局及基层单位设立法制科,推进全系统依法行政、依法经营、法治企业、法治文化等建设。
    三是加强法治交通管理。创新执法方式。建立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建立流动打击与属地固守相结合的“大联动”执法模式;实行开放式评价机制。通过“市民乘公交评公交”、“农民监督评论危桥改造”等形式积极创新开展法治交通建设群众满意度测评,暴露出交通运输建设管理中存在的30多个问题,倒逼各项法治交通建设工作落到实处;依法推进各项改革。积极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所涉事项全部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依法打击“黑车”营运、取缔无证汽修、规范有证市场。
    四是深入法治交通实践。扎实开展了法治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坚持安全生产标准化,完善企业动态法治管理办法;利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共梳理并制定了15项内部管理制度及依法治理行业规范,增强了法治交通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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