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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路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和个人可投资公路建设

发布时间:2015-02-27  来源:海南省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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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记者从海南省人大、省交通运输厅今天联合召开的《海南省公路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该《条例》是海南省首部有关公路的地方立法,通过立法,将有利于规范良好的公路建设秩序,依法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周文雄如是说。
  为加快海南省公路建设步伐,《条例》规定了公路建设资金筹集的六种方式,除财政拨款、金融机构的贷款外,国内外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的投资、捐款,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利用公路服务设施经营权、冠名权、广告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的社会资金及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为海南省公路建设提供强大的资金保障。
  根据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目标,《条例》提出,海南省公路建设应突出国际旅游岛特色,充分利用海南热带滨海和热带雨林的资源优势,突出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娱乐等特色,将公路交通和旅游休闲相融合。
  结合海南省绿化宝岛行动,《条例》提出,加快推进绿色公路建设。公路绿化应突出当地植物生态与景观特色,要建成多树种、多层次、多功能、多色彩、多效益的具有本省地域特色的绿色长廊。并鼓励单位和个人多渠道投资公路绿化建设,实行“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原则。
  《条例》对加强公路养护也做了明确规定,要求公路管理部门加强公路养护。《条例》明确提出,乡镇政府可采取建立群众性养护组织、个人分段承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等方式,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为方便百姓出行,《条例》明确,公路管理机构应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公示大修、中修和改建工程的施工时间和工期,限时分段施工,避免由于同一线路或者相邻线路集中施工。
  《条例》明确,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加强对这些场所的监督检查。
  运输车辆货物掉落遗洒最高可罚5000元
  《条例》明确,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月二十二日,在琼海市博鳌镇,游客们正在慢步绿道上体验骑行的悠闲。琼海市旅游慢步绿道总长二百一十公里,利用原有的公路、乡村道路等改建。
  《条例》对如何加强公路规划与建设、公路养护、路政管理等均做了明确规定。《条例》明确,加快推进绿色公路与旅游公路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公路绿化建设和公路养护,并健全了车辆超限治理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超限运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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