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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上修车,结果因操作不当引发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日前,经山东莱芜市钢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钢城区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宋某某、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宋某某、孙某某系新泰市人,两人合伙从事个体轮胎维修工作。为扩大业务范围,两人在高速公路上喷涂维修广告。2013年3月的一天凌晨,宋某某接到电话,史某某驾驶的托运货车在京沪高速钢城段行驶时,货车右后导向轮轮胎损毁,正停在路边的应急车道上,急需修理。
宋某某挣钱心切,立即与孙某某带着气焊机等工具赶至现场。宋某某自信业务熟练,经过检查后认为,货车右后导向轮的螺丝发生轴转,决定用气焊机切割螺丝,孙某某负责卸轮胎。由于操作不规范,当宋某某用气焊切割第二个轴转螺丝时,溅落的火花竟将轮胎引燃,进而将货车点燃,最后导致车辆及货物全部烧毁。
宋、孙二人见火势无法控制,竟然驾车逃离现场。后来,经过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鉴定,被烧毁货车、货物及公路设施的价值合计45万余元,路产损失4万余元。同年8月,宋、孙两人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庭审时,钢城区检察院根据宋、孙二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有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提出了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被钢城区法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