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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海宁法院审结海宁市首起状告高速公路服务区的侵权案件。经法院调解,被告浙江高速某服务区补偿原告沈某夫妇人民币4万元。
沈某夫妇都是海宁人,去年2月,因为车祸,沈某夫妇永远失去了自己年仅11岁的儿子,他们认为服务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会造成事故,因此同年12月23日,沈某夫妇将其告上了海宁法院。
沈某夫妇称,事发当天晚上6点,他们的儿子荣荣(化名)和外公一起进入长安服务区北侧消费,但进入后因人流太多而失散。之后荣荣看见南侧服务区肯德基的广告牌,就想到肯德基那边去,于是就穿越了高速公路,结果惨剧发生,荣荣被一辆轿车撞倒,最终死亡。沈某夫妇从车主方那里获得赔偿19万余元。
沈某夫妇说,他们仍有20万余元的损失没有得到赔偿。两被告经营的服务区,敞开大门让服务区周边的居民进入消费,违反了法律对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两被告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2014年2月19日,本案进行第一次开庭。法庭辩论时,原告方说,高速公路服务区是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纳入高速公路管理范围,所以服务区本身就是高速公路,而且服务对象和消费对象都是特定的,即高速公路的车辆及其人员,并不对外开放,不得由行人进入。然而被告却将服务区敞开大门,实际上是将高速公路撕开了一个口子,打开了危险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而且服务区内部也不存在巡查人员、警示人员,导致来消费的荣荣进入高速公路,而因荣荣缺乏判断能力,最终导致死亡,所以被告应该承担责任。
被告方发言称原告方将高速公路与服务区合为一谈在逻辑和事实上都不成立,服务区和高速公路是不同的功能和场所,服务区允许有人的活动,而高速公路并不允许。而服务区是否可以对附近村民开放,对什么人服务,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当天,法庭并没有宣判。3月20日,本案经承办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上述调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