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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境内高速路执行载货类车辆通行费下调9% 优惠期限三年

发布时间:2017-02-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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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咸阳市物价工作办公室了解到,依据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交通运输收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咸阳境内严格执行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载货类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现行标准下调9%,优惠期限暂定三年的规定。
  具体实施意见是,对取消收费后的二级公路有必要升级为一级公路的,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是因为交通量增长需求、未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批准,不得将已取消收费的二级公路改建升级为一级公路继续收费。
  经营性高速公路通行费价格管理形式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省政府制定标准为最高限价;各经营管理单位在不高于最高限价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及路段运营实际确定具体费率标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应至少提前30天抄送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并在实施前向社会公告,具体费率标准最少应执行半年。根据国家部署,开展高速公路分时段差异化收费研究,积极寻求运用价格杠杆来引导不同的出行需求,优化道路利用,提高道路运行效率,减少拥堵。同时,各级物价部门加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乱收费行为。
  西部网 陕西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 记者 李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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