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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出新规

发布时间:2015-02-28  来源:鸡西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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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黑龙江鸡西市交通运输局了解到,从2014年1月1号起,《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新《条例》的出台,为黑龙江省及鸡西高速公路的管理和使用提供了法规依据,它规定了高速公路管理者和使用者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为依法保护高速公路,维护管理单位、经营单位和广大用户的权益提供了保障。
   新的《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已由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共8章54条。它一方面对管理单位、经营单位明确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的规范性要求和各项管理工作应该达到的标准,对提升管理给予有力的推动,对确保高速公路保持良好的路况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对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司机、车主等用户,在正确使用高速公路、保护高速公路设施、维护高速公路权益方面明确了责任和义务,对损害高速公路权益的行为设立了禁止性规定,明确了高速公路通行费的交费范围,规范了交费行为,对妨碍交费秩序的7种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法律责任,细化了补交通行费的标准。
    规定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费的车辆和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应当补交通行费,并加付五倍的应交票款。逃交车辆通行费无法确定收费里程的,按照待交收费站与高速公路网内最远站点收费里程补交并加付车辆通行费,以保证路产路权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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