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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佛山高速公路原大队长张粤军一审获刑六年

发布时间:2015-02-28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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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经8个月、四度开庭审理,“大沥公路三乱案”中的“主角”、佛山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原大队长张粤军,其一审结果终于在本周一出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法院认定,2011年,佛山交警支队高速大队向沈阳天择智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采购了10套车载动态违法取证仪和2套固定电子警察设备,时任大队长的张粤军提出采购该家公司产品的意向。为表感谢,天择公司以转账的方式送给张粤军20万元。同年,佛山市交警支队高速大队向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了一套高速公路卡口监控系统,张粤军提出采购安徽蓝盾公司产品的意向。去年1月,该公司的销售经理周某为表示感谢以及进一步开拓佛山市场,在禅城区某酒店送给张粤军现金5万元。

  2012年春运期间,张粤军违反国家交通法律法规,先后强行扣留了137辆超载人数未超过核定人数20%的客车,并将客车带到春运超载卸客转运点大沥客运站要求全车卸客转运,致使137辆客车车主由此多支出50%的空返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7万余元。交警违法扣车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法院认为,张粤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共计2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张粤军滥用职权,致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张粤军有自首行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初犯、全额退赃等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半,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以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另外,张粤军退回的25万元赃款依法上缴国库。

  9月24日,记者联系到了张粤军的代理律师田波,他表示,张粤军还没有决定是否上诉,将在与张粤军会面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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