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 > 沈阳市 > 正文

自行车惊现高速路招来车祸 高速管理局善担责三成

发布时间:2015-02-27  来源:东北新闻网

温馨提示:打开微信 - 点击右上角 + 号 - 添加朋友, 搜索 jiaotongxing 或者 交通出行网,添加关注,即可查询全国各地最新高速公路出行信息!

    高速公路上突然冒出个骑车人,司机为了躲过去,撞护栏上了,修车花了七万余元。该损失该由谁来赔偿?
    6月5日记者从沈阳市法院获悉,因骑车人是从高速公路管理站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高速公路管理局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被判承担三成责任,赔偿司机损失21570元。
    2010年12月24日凌晨4时,刘某驾驶轿车自新民收费站驶入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管理的本辽高速公路沈阳方向路段。行驶过程中,刘某突然发现高速公路上有一个骑自行车的人。这照实吧刘某吓了一跳,紧打方向盘,自行车躲过去了,而自己的车却撞到了高速公路中间的护栏上。刘某说,当时车在路上转了好几个圈,车损严重,护栏也撞坏了。

  早晨8时,交警来到现场进行处理。交警开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写明:司机刘某驾驶轿车因躲一骑自行车行人撞上护栏造成车辆损坏。随后刘某的车被拖走。刘某说,自己修车花了7万元、拖车费1700元、停车费200元,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赔偿他的损失。2011年5月9日,刘某将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告上法庭。刘某认为,自己上高速公路,正常交了费用,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就应该提供一个安全的驾驶环境,高速公路上突然出现自行车,显然是不安全的,管理方是应该承担责任的。

  刘某在法庭上还提供了一段视频和若干照片。视频内容是交警正在询问事故中骑自行车的妇女,交警反复问这名妇女怎么上高速公路的,最后这名妇女说,是“从站里上来的”。“所谓‘站里’,就是收费站。”刘某说。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辩称:行人上高速公路是交通安全问题,高速公路管理局不是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单位,不具有对交通违法行为(骑车人进入高速公路)的行政处罚权,所以对于本次因行人造成的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局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高速公路管理局应否承担本次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高速公路管理局虽然不具有对高速公路上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权,但其对高速公路的安全依然要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有义务、亦有条件在全天有人值守、且有出入闸门控制的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域防止自行车进入高速公路。本案中虽然是因骑车人擅自上高速公路造成本次事故的,但该骑车人是从高速公路管理站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高速公路管理局没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故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与骑车人分别实施的过错行为间接结合致刘某遭受损害,故应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或者原因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应对刘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相关阅读
 
图文信息
最新信息
推荐信息
出行资讯
Copyright © 2012 - 2020 交通出行网 高速公路出行信息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22796号

电脑版 |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