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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穿全封闭式的高速公路被车辆撞击身亡,受害人自身承担70%的主要责任。近日,重庆酉阳县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判决,扣除交强险赔付后,由受害人冉某某自己承担70%的主要责任,由被告冯某某承担30%的次要责任。
2013年8月12日,被告冯某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由秀山县往重庆方向行驶,当日20时29分许,车辆行驶至G65包茂高速公路进城方向1885km+901m处(酉阳县黑水镇境内)时,将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冉某某撞击身亡。
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冉某某擅自横穿全封闭式的高速公路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被告冯某某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