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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局早已撤销,但收费站仍对过往车辆使用带有该局字样的收费票据,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军认为这是使用过期失效票据的行为。日前,李建军已将石(石家庄)安(安阳)高速公路管理处诉至法院。
2010年3月18日,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原河北省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局于去年年底因税费改革撤销。收费票据是该局撤销前申请的,后经河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批准统一印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仍然有效,可使用至今年6月30日。
律师状告石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一案,法院已受理
机构撤销 现行票据仍未改名
高速公路上每天车来车往,但少有人留意高速公路收费票据会有什么问题。
因为工作关系,经常上高速公路出行的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军,最近偶然发现过往石安高速公路时收到的收费票据有些奇怪。
2010年3月18日,李建军说,河北省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局去年已被撤销,但今年3月16日他经石安高速从邢台隆尧县回石家庄时,收费票据上所盖章的收费单位却仍是河北省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局。他认为此票据已过期。那么,究竟是谁收了高速费?
律师起诉石安高速管理方
李建军表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作为消费者在高速公路上通行,在向高速公路的管理人交纳高速费用后,高速公路管理人向消费者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是其法定的义务。
另外,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开具收费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李建军表示,目前他已将石安高速公路管理处诉至石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请求退还去年8月至今共计1785元的高速收费,并要求对方通过媒体公开道歉。
据了解,长安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李建军诉石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一案。
河北省交通厅称票据仍有效
2010年3月18日,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石安高速公路的收费主体为石安高速公路管理处,目前并未发生变化。原河北省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局于去年年底因税费改革撤销。收费票据是该局撤销前申请的,后经河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批准统一印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仍然有效。
此外,有关人士表示,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通行费收费票据每半年申请印制一次,河北省一次印刷需花费约200万元,如果目前所使用的收费票据提前重新印制,将造成100多万元的无谓损失。
2010年3月18日,就高速收费票据的使用问题,河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向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回复了《关于继续使用原有收费票据的函》的复函。复函指出,根据《河北省收费罚没票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保证道路畅通,降低征收成本,由河北省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局申请印制的2010年上半年通行费票据继续使用到今年6月30日。到期后,未使用的通行费票据将于7月底之前登记造册报省非税收入管理局核准后销毁。
今年4月30日之前,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将把变更通行费票据式样的有关资料报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审定。